衡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补充规定
 
时间:2007-8-8 9:05:27 来源:衡阳反腐网 作者: 责编:何素淑 字体:【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节约财政经费开支,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和我市有关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须严格实行编制管理。各级政府应根据财政收入状况、单位工作职能性质、机关人员编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完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公务用车指标应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占单位车辆编制。任何单位一律不准超编制配车。

第三条  地厅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一般2.0(2.0)以下的轿车;县处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20万元以内,排气量一般2.0(2.0)以下的轿车。科级机关确需配备公务用车,一般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2.0(2.0)以下的轿车。

严格控制高档越野车、商务车的配备使用。在公务用车定编范围内,确需配备越野车、商务车的,价格控制在25万元以内。

第四条  国家有规定的部门,市本级接待处、县市区接待办()和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因特殊业务确需配备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用车,中央、省直国家机关为在衡单位配备的超标准业务用车,以及各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在25万元以上的越野车、商务车,须报市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协商审批(备案)

第五条  公务用车配备应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不得进行豪华装修。

第六条  配备公务用车须严格实行“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或接受公务用车。未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报批手续不全或未实行政府采购擅自购车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开支。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实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制度。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和使用制度。车辆使用原则上应由各单位车管部门或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供领导干部个人固定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参加婚丧嫁娶及各种私人喜庆活动和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聘请亲属担任司机;严禁以私车公用的名义报销私车的各种费用;严禁以汽油费、维修费等名义报销其他开支;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因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批准,并按不低于车辆运行成本交纳用车费。

第九条  党政机关现己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不低于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确需更换的,可以申请更换。车辆处置,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交机动车旧车市场集中公开处理:一是由单位提出旧车处置申请并报经财政部门审定;二是由财政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车辆进行评估;三是对拟处置车辆向社会公示;四是定期对处置车辆公开拍卖;五是对旧车拍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交财政专户。其中申请报废的,还须按法定程序由相关部门鉴定。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公务用车,机动车旧车交易市场、交警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向企业和下属单位换用或借用小汽车,不准贷款或摊派款项购买小汽车,不准接受企业或下属单位赠送的小汽车,不准以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学会、协会等名义购买小汽车,不准用公款购车以私人名义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借领导班子换届或领导干部职务调整、交流、调动之机违规购置更换公务用车,所需公务用车在现有车辆中调剂解决;确需新购的,要严格执行编制规定和配备标准,并按程序报批。领导干部交流、调动后不得带走原单位公务用车。

第十二条  严禁公务用车违规使用军、警牌照。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单位和个人驾驶使用公务用车要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四条  各级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人员要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公务用车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公务用车违规现象的舆论监督。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违规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予以收缴;尚不构成违纪的,根据情节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组织处理;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对配备使用和更换公务用车工作领导不力,管理不严,导致攀比成风,违规严重的地方和单位,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照或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在衡单位。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

事业单位配备和使用工作用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商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衡阳市纪委    

                                      衡阳市监察局 

                                      衡阳市财政局

                                      衡阳市公安局

                                      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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