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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