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新的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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