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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举 报 须 知
一、价格举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格举报的受理机关:
依据《价格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受理。
三、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用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
(九)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
(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十一)在接受价格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十二)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四、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可采用的形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书信、来访、电话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五、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应提供的内容
(一)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申请复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对同一价格违法行为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
(四)不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的。
七、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办结
(一)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举报事项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有关机关没有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裁定的;
(二)举报人、被举报人达成协商解决并已执行完毕的;
(三)举报人主动要求终止举报的;
(四)被举报人已将多收价款退还举报人的;
(五)应当视为办结的其他情形。
八、办结答复方式
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再次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没有提供新的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或者新的理由,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