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章
 
时间:2008-5-26 12:07:53 来源: 作者: 责编:何素淑 字体:【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评论】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注:本网文章版权为本网所有,未经许可,请勿以任何形式转载!



我要评论(请勿发表不健康的言论!)
 用户名:  (无需注册,可直接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诚聘英才 | 广告业务 | 企业建站 | 我要投稿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合作伙伴
mailto:hyxinwen@hyxinwen.com 电话/FAX:0734-8857067 备案证书号:湘ICP备05001905号
Copyright © 2004 www.hyxinwen.com version 5.1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中共衡阳市委宣传部 版权所有:中国衡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