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讯 记者唐家华报道 一旦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没有违法行为,人们也习惯地认为机动车应当负责,在理赔问题上很多机动车驾驶员感叹自己是“弱势群体”。6月13日,在衡阳市石鼓区蒸阳北路与建设路交汇处发生一起电动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鼓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依法对电动车车主汤某下达了负全责的事故认定书,汤某不仅要自己掏钱修车,还要赔偿受损的小车车主。
当天早上7点50分左右,汤某骑两轮电动车沿蒸阳北路延伸线由南往北行驶至建设路口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进行掉头时,与一台正常行驶的小车发生了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两轮电动车驾驶员汤某受伤。
随后,石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赶往现场,经现场勘查和事后监控还原认定,两轮电动车司机汤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负全部责任 ;小车司机曾某无责任。
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石鼓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陈建铁告诉记者:“在这起事故中,电动车明显闯红灯,就应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