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
滚动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衡阳新闻 > 正文:

优化营商环境|衡阳市发改委:转供电价格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2021-09-24 20:36:03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赵福中
分享到:
 

衡阳新闻网讯 记者赵福中报道 9月24日上午,记者自衡阳市发改委组织召开的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宣讲落实部署会上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在政府制定的转供电价格政策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定价,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任何名义的服务类费用。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菜市场等经营者,简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会上宣读讲解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市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衡阳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发改局分管领导讨论交流了转供电工作执行和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会商。市发改委就会上提出的问题和后续转供电收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做了针对性回复和详细解答,并就各单位落实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进行任务分解。

会议明确,居民终端用户购电价格,严格执行居民合表目录电价0.604元/千瓦时;工商业终端用户购电价格,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严格执行目录峰谷分时电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存在多层转供电情况的,终端用户执行的购电价格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执行峰谷分时电价,转供电主体用电容量达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以及一般工商业和其它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

会议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应对照上述价格政策,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主动强化公示监督,及时向用户依法公布转供电政策、分用电类别的用电量及电费收支等情况,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监督;对于拒不执行、截留政策红利等负面典型,市场监管部门要进行约谈、媒体曝光或依规处罚,并及时将违法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等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转供电主体的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