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
滚动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土 > 资讯 > 正文:

衡阳县检察机关成功抗诉 推动“夫债妻还”案改判

2023-01-19 19:14:00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分享到: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傅敏 唐浩然报道“检察官,我的银行卡解冻了,感谢您们帮我保住了养老钱。”1月16日,记者来到湖南省衡阳县检察院,在一通视频电话中,见证了监督申请人谭女士喜极而泣的一幕。

这起由该院提请抗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当案,在市县两级检察机关不懈努力下,经县法院再审后予以改判,之前被强制执行的86000元发还到谭女士手里。

承办检察官介绍,谭女士的丈夫刘某曾以夫妻名义向银行贷款10万元,因到期未偿还借款,被银行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应由谭女士与刘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被刘某签收,谭女士未能出庭参与诉讼,因而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直到2021年5月银行卡突遭冻结,谭女士才如梦初醒,并于同年6月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因证据不够充分被驳回。

“银行卡里的钱都是她在餐馆打零工积攒下来,想着用来养老的,要被强制执行,肯定接受不了。”承办检察官非常理解一位底层劳动者内心的委屈和艰辛,2021年11月,在谭女士向衡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后,衡阳市、衡阳县两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一体化履职的优势,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仔细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听取法官意见,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2018年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债权人以夫妻一方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检察官审查认为,该案中,借款虽然发生在谭女士和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未获得谭女士认可;从负债原因和借款用途来看,刘某为实际用款人。同时,债权人银行未能举证证明符合上文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法院直接认定10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谭女士承担偿还责任系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鉴于此,衡阳县检察院向衡阳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衡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2022年5月31日,衡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同年12月,衡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谭女士丈夫刘某个人承担。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