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庭笔记|委托培养服务期未满想离职,单位不放人怎么办?
2023-03-01 12:52:53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2012年,陈某进入衡阳某高校工作,担任物流管理专业授课老师。2017年9月27日,陈某与某高校签订了一份《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陈某毕业后须按时返校工作,服务期为六年;毕业后不回校工作,必须全额退还学习期间向学院借支的工资、福利、“四金”等所有费用,并缴纳违约金36,000元,有照顾性安置的亲属,立即调出。
协议书签订之后,陈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脱产攻读博士学位。2019年1月,陈某回到某高校继续工作获得同意,并利用休息时间继续完成学业。
随后,陈某因某高校取消物流相关专业,且家人已全部离开衡阳,出于个人生活及职业发展需要,于2020年9月6日向某高校递交了《辞职报告》,并于2021年2月寒假结束离开了某高校。但双方一直未就解除劳动关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提起劳动仲裁。后某高校不服仲裁结果,遂诉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衡阳新闻网记者唐家华 实习生张楠整理)
法院判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陈某与某高校之间的劳动关系,但陈某应按照约定全额退还学校相关费用共计174587.14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陈某的家属均已离开衡阳,因为辞职的事情与某高校发生纠纷导致相关疾病,若继续履行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也均无益处。从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才角度出发,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双方有效约定的前提下,法院判决保护陈某作为劳动者的择业自由,但也要求陈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高校和教师在法律上提供相对平衡的保护。
记者手记:有合同时要按合同说话,不然签合同有什么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