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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法院: 当心,你的微信公众号配图或已侵权!

2023-03-09 17:59:18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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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深受个人和企业青睐。为了图文并茂,增强阅读性、增加流量,不少运营者在公众号发布文章时配以吸引人眼球的图片。殊不知,很多图片是有版权的,在转发使用时一不留神就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近期,雁峰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结了多起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享有版权的图片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典型案件一:原告厦门沧海济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其创作的美术作品《小红帽表情包》享有著作权。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耒阳某鞋店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年中欢乐购 全场夏款大减价》一文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耒阳某鞋店则认为,被告没有主观侵权的故意,涉案图片在网上非常普遍,随处可以下载,不知道他人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不构成侵权。

典型案件二: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是一幅“小女孩刷牙”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调查发现,被告衡阳某口腔医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饮料是如何毁掉我们牙齿的?!》一文中擅自使用上述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被告衡阳某口腔医院则认为,涉案图片只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作为一篇文章的配图使用,被告推送该篇文章和图片的目的在于传播保护牙齿健康的相关知识,并没有利用涉案图片推广产品和服务,不具有营利性,不构成侵权。

法院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之一,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判断行为人是否侵犯著作权,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经过了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或行为人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情形。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情形,擅自使用他人美术和摄影作品的,不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均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营利也不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使用美术和摄影作品是否获利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考虑的因素,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的电话、微信、面对面的耐心释法明理,两个案件的被告逐渐由抵触、拒绝调解转变为认识到自己的侵权行为,主动在相关公众号中删除了侵权图片,并与原告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说法

图片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不知情”“非营利”不是不侵权的挡箭牌。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著作权人的创造成果,不可随意使用网络图片,如需使用他人图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陷入侵犯他人权利的境地,最后得不偿失。

雁峰法院 刘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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