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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也有权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2023-04-20 17:40:37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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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女士与前夫崔某于1982年12月登记结婚。1983年5月,邵女士将户口迁至崔某母亲所有的房屋中。不久,邵女士生育一女小崔。1989年崔某母亲的房屋动迁。当时,邵女士也是动迁被安置人之一,动迁方为邵女士一家三口安置了一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的《住房调配单》上租赁户名一栏写的是崔某的名字,家庭主要成员有邵女士、小崔两个人的名字。

2013年7月,邵女士因与崔某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其离婚,系争房屋由崔某居住。另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记载有以下内容:“系争房屋系公有房屋,男方、女方在该房内均有居住和使用的权利,但是客观上该房面积狭小,女方外出租房居住,保留女方在房屋内的居住权。”

2022年8月,系争房屋被征收拆迁,该户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邵女士了解情况后,找到前夫和女儿,质问他们为什么要隐瞒征收的事情,要求分割征收利益。崔某和女儿一致认为,邵女士和崔某已经离婚多年,系“空挂户口”,无权参与分割征收利益。

邵女士找到律师咨询。律师认为本案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该由邵女士、崔某、小崔三人均分。首先,按照《住房调配单》的记载,邵女士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公房居住权纠纷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原始受配人,一般不轻易认定其公房居住权利的丧失。其次,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认定,保留邵女士的居住权。第三,邵女士户口在册,从结婚到离婚,长期在系争房屋中实际居住,且他处无房,完全符合认定同住人的条件。所以,邵女士有权分割征收利益。

邵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均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案件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邵女士获得征收利益150余万元。

(来源:《新民晚报》4.7 闫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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