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
滚动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衡阳市普业商业经营公司不退押金让商户寒心

2023-05-04 08:38:23      衡阳市雁峰区
分享到:
 

我叫赵自勇,我今年2月14日在该物业公司租了一个门面,门面在民俗文化广场市府路小吃城内,签了一年合同,交了租金押三付三,装修管理费交了181元,我没有搞装修也要我交(这个不合理),物业管理费交了三个月1626元,门面实际面积才几平方,合同里全部按18平方计算的(衡阳市普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严重不合理)我在这个门面做了一个多月没有一点生意,我就不想做了,我就提前跟物业的人反映了,说没生意不想做了,要他们退钱给我,现在他们押金三个月不愿意退,房租还剩一个月也不肯退,还有物理管理费剩一个月也不愿意退,希望有关部门帮我处理好这件事情,帮我退了这些钱。

联系我们:
投诉邮箱:1033960924@qq.com      传真电话:0734-8888043
来自对方的回复:

尊敬的网友:

你好!

网友您在网上发帖,反映衡阳市普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不合理问题。我局根据区领导批示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相关问题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一、经查,衡阳市普业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为商业经营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为商业管理、物业管理等。2020年6月30日,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54号颐高数码广场二期一楼1-032-1室业主与经营管理公司签订了《房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采用委托方式对衡阳市雁峰区先锋路54号颐高数码广场二期一楼1-032-1室进行租赁管理。

二、经查阅相关资料,2023年2月14日,经营管理公司将先锋路54号颐高数码广场二期一楼1-032-1室商铺租给赵自勇,经营业态为冒菜麻辣烫,经营房屋产权面积为18.07㎡,并与投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详见附件)。租赁期限为2023年2月21日至2024年5月31日,合同约定季度租金为8400元,租赁保证金为8400元,物业保证金为2000元,物业管理费为542元/月。后因诉求人经营不善,在2023年4月份未与经营管理公司协调的情况下自行退出经营。

三、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21条第5款约定:“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已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均不退还”;第21条第9款约定:“如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按第一个租约年的租金标准补交免租装修期和第4.1条项下减免的全部租金”。

综上所述,商户的经营应该预见可能存在的收益和风险,签署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享有权利及遵守义务为履行合同的前提。现投诉人单方面违约,按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相关费用不退还。经与经营管理公司协商,考虑投诉人确实困难的实际情况,经营管理公司已答应退还其一个月租赁保证金及装修押金和物业保证金。

下一步,我局将责成经营管理公司严格遵守经营管理职责,积极与投诉人进行协商处理,并做好后续结算工作。如协商不成,投诉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依法进行维权。

雁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