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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改姓也不得拒付抚养费

2023-07-24 15:14:29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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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刘某与男子李某离婚后,协议儿子随母亲刘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刘某再婚后,二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然而,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李某,要求支付拖欠及今后的抚养费用。李某认为已履行补充协议内容,不应继续承担抚养费。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因此,双方所签补充协议里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李某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履行抚养义务与子女姓名的更改没有实质联系,抚养义务也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可以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子女改姓不能成为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

现实中,子女跟随父亲姓,还是跟随母亲姓,这点在法律上并没有做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即使女方在离婚后将子女改姓的,这种情况下,男方也不能以此为理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否则就是对子女利益的侵犯。

(《中国妇女报》4.26 雷春波 黄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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