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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异地被盗刷,银行也担责

2023-08-03 10:14:00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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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某银行以王某拖欠信用卡本金14928.44元、应收利息6016.78元、应收费用2827.26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上述借款本息,并承担律师费1400元。庭审中,王某辩称其遭遇了电信诈骗,并提供了相关报警材料佐证。

证据显示,2019年4月14日13时许,王某收到银行短信,短信内容为:鉴于其近期信用良好,现可升级卡片额度5万元,并提供登录链接。王某遂点击该链接,按照要求填写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银行卡密码以及手机收到的手机验证码。几分钟后,王某手机收到银行卡扣款15000元人民币的信息。随后,王某马上接到银行的电话,询问其刚刚是否消费了15000元人民币,并告知若非本人消费则是被短信诈骗,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询,王某名下信用卡被不法分子在湖北恩施刷卡消费了15000元,而当时王某人在南昌。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商业银行,有义务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的义务,即应对所发放信用卡给予必要的安全性保障,防止用户信息等数据被盗用。本案盗刷的事实说明原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信用卡在技术层面尚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由此导致本案资金产生损失,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未经必要核实将验证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就资金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合考量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全部本金损失的80%,即12000元,王某承担本案全部本金损失的20%,即3000元。截至2021年3月23日,王某尚欠借款本金14928.44元,扣除原告自行承担的损失12000元,被告王某仍需返还原告本金2928.44元。关于原告诉请的应收利息、应收费用以及律师费,不予支持。

来源:《法治日报》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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