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
滚动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误工费判定不受退休年龄限制

2023-11-06 17:01:39      衡阳市其 它
分享到:
 

王某驾驶汽车不慎与驾驶三轮车的73岁老人刘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住院治疗共花费64969.99元,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起诉至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法提供劳动合同、返聘协议等相关材料佐证误工损失,不应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13924.61元。

刘某陈述,其多年来以种菜和卖菜维持家庭生活,此次交通事故导致其再也无法种菜卖菜。庭审中,刘某申请两名共同卖菜的朋友出庭作证,并提交部分卖菜微信交易记录、近三年来卖菜记账本、事故发生现场照片、当地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

雨湖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其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应结合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收入情况等案件相关事实综合考量。本案事故发生时,刘某年满73周岁,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她在事故发生前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卖菜获取收入,其有权就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要求赔偿。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湖南省交通安全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7341.81元。

保险公司就一审法院支持刘某误工费不服提起上诉,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治日报》6.29 张晨)

联系我们:
投诉邮箱:1033960924@qq.com      传真电话:0734-8888043
来自对方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