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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法院提醒:劝酒有风险 出事要担责

2023-12-27 20:45:07      衡阳市石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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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

“只要感情铁,哪怕胃出血”

在酒桌上

各种劝酒的招式、说辞令人难以招架

过度热情的劝酒

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给自己埋下后患

近日

石鼓法院审结了一起

过度劝酒引发生命权纠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9日中午,李某应朋友邀请聚餐。就餐过程中,李某与邓某、王某1三人饮用了白酒,餐后周某开车和王某1一起送李某回到入住的酒店。

当天晚上,王某1再次开车前往酒店,接上李某到一饭店聚餐。席间,王某1、王某2、王某3、洪某1、洪某2、邓某以及李某互相劝酒、敬酒,周某也在同桌就餐,但未饮酒。两个小时后,饭局结束,李某已经喝醉。周某开车载着王某1一起将李某送到酒店门口,由于李某醉酒不醒,体重过重,无法将其扶回房间,周某和王某1打算等李某清醒点再将其送回房间,便让李某在车上休息,两人待在车外休息。过一会,周某再次上车查看李某时,发现李某已经没有呼吸了,便立即求助120,经医生检查发现李某已死亡。

事发后,李某的近亲属将王某1等同桌就餐的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七人赔偿因侵权致李某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查明事实后向双方明法释理,李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过度饮酒的危害和自己的身体状况,却不合理控制饮酒量,导致自己醉酒发生意外,应当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七名被告作为饮酒活动参与人对李某负有一定的看护义务,但李某在就餐过程中不断被劝酒,且在醉酒不醒失去意识时,也未被及时救助,导致死亡,七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经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七被告向原告赔偿11万元,至此双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图片

中国人讲究酒文化,逢年过节、朋友聚餐时喜欢借酒助兴。但无论怎样,喝酒应该适可而止,量力而行,不劝酒,不灌酒。大家易忽视的是,在共同饮酒的情况下,酒局的组织者、同饮者和参与者互相间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彼此看护照顾。当共同饮酒人行为可能使自己或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则有相互提醒、照顾、劝阻的义务。法官提醒:人与人交往时,应当尽到一定的交往安全义务。若当事人违反这一义务,致使损害后果发生,则会演变成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来源: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邓园琴 谭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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