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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实行自治管理,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吗?

2024-02-01 15:44:25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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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业主管理规约》,决定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劳务外包形式对小区公共区域卫生费、电费、电梯维护费、水费进行管理和维护,按0.8元/月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业主委员会在当地政府进行登记备案。

自小区实行自治管理以来,该小区业主熊某主张其未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不能出具正式发票等各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催收无果,遂将熊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自接管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事务以来,虽未与熊某签订书面性物业服务合同,但已实际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为该小区所有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物业服务对象,也接受了原告服务,与原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应按时向业主委员会缴纳物业管理费。因业委会系自主管理的组织,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公共事务,非营利性行为,没有开具发票的权限,故被告以业主委员会不能出具发票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于法无据,最终判决熊某向业主委员会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773元。

法官说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小区自治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探索,越来越多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经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业主实施自治性管理的组织,具有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如业主委员会行使了自行管理物业的权利,在当地政府进行备案登记,符合业主的整体意愿与利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形成了物业服务法律关系,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记者手记:明明想赖账,法律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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