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
滚动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土 > 资讯 > 正文:

石鼓法院:一场五小时的判后调解实现了多赢

2024-07-26 19:29:27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饶文星 王鑫
分享到: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饶文星 王鑫报道 “已经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的业主,请到这边扫码缴纳物业费”,7月19日晚上八点,石鼓区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化解中心调解室还亮着灯火,石鼓法院与其他职能部门共花费5个小时,成功化解标的额达30余万元的29件物业纠纷案件,案涉业主纷纷当场缴费,服判息诉。

△调解会现场

基本案情

原来,该29户业主之前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商铺,并于2018年办理了收房手续。该建材市场则聘请了一家物业公司为市场提供物业服务,一直延续至今。后因经济环境整体下行,市场内许多商铺处于空置状态,加之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各执一词,导致双方矛盾尖锐,多数业主选择拒交物业费。2024年5月,建材市场的物业公司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诉至法院。该批量案件经过法院、政府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和社区多轮多次诉前、诉中调解,但均未成功。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石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物业公司诉请。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由于部分业主不服判决,为防止出现“一案结多案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石鼓区法院探索以判促调方法,并请求区委政法委再次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进行时

“之前物业承诺会把门面租出去,结果到现在还空着。”

“承诺的配套设施也没看见,物业服务不达标,这个物业费我不交。”

“现在铺面大多没有开业,你们物业开支少,怎么可能还亏本?”

7月19日下午三点半,陆续来到调解室的29户商铺业主,一个接着一个地表达生活的不易,说明不交物业费的原由,“控诉”对物业服务的不满。

见业主们情绪激动,石鼓法院承办法官站了出来,表示双方前期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协定合法有效,物业方至今仍在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在收房后未按约履行交物业费的义务,构成违约。按照法律规定,业主们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物业费的责任。

听见法官这么说,业主们安静了片刻。不一会儿,一些业主又站出来发表意见,不过声音却比刚开始小了很多。

“商铺一直闲置着,我没享受到物业服务,全款交物业费我不乐意。”

“贷款买来的铺子没有开张,我还得还贷款,可以打折吗?”

眼见业主们态度有所缓和,承办法官让物业公司代表方也谈谈自己的意见。

“现在大环境不易,我们也想市场发展起来。物业服务确实有点瑕疵,判决的物业费已经是优惠后了的。”物业公司代表方借此机会,向业主们诉说物业管理经营者的不容易。物业公司虽然同意对物业费打折,但与业主们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局面陷入僵持。

见此,石鼓法院承办法官再次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为基础,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逐一向物业公司及业主释法说理,充分向业主厘清上诉风险和调诉利弊,提出各退一步的解决办法。区委政法委负责人也表示,双方应该相互体谅,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终于调解成功

最终,在长达五个小时沟通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最终和解协议,拟上诉业主全部表示服判息诉,当场扫码缴费,该批量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同时物业公司承诺会参照本次判例中的标准向市场内业主收取物业费,自动履行的业主仍然可以给与折扣。

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石鼓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没有“一判了之”,积极组织判后调解,在党委政法委的指导下,通过各职能部门、镇政府的协作,圆满解决了29件即将上诉的物业纠纷案件,缓和了市场内上千户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防止了后续诉讼纠纷的产生,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也缓解了物业公司的经营压力,优化了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近年来,石鼓法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诉源治理政策方针,坚持“如我在诉”的意识,将调解工作贯穿诉前、诉中和判后,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石鼓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