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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遛狗”出问题应该由代遛人负责

2024-07-26 11:52:48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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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租住在一所房子里,一天晚上,张某某牵着王某某的博美犬去遛弯。小狗在张某某身后跑来跑去,时不时脱离张某某的视线。当走到小区大门附近时,张某某从右侧绕过李某某,因为牵引绳未缩短,在张某某身后的博美犬突然从李某某左侧绕跑过去,牵引绳在李某某脚下形成缠绕,导致李某某惊吓摔倒。后经医院诊断,李某某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

李某某就赔偿协商未果,便将王某某与张某某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和鉴定费,共计14152.86元;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王某某系饲养人,张某某系管理人。在“遛狗”过程中,张某某未能有效地管控博美犬是导致李某某受伤的根本原因,而李某某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张某某应承担100%赔偿责任。此外,“遛狗”并无特定资质要求,王某某将博美犬交给已是成年人的张某某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今晚报》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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