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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银行不能取得已售房屋的抵押权

2024-08-13 09:47:02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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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4日,蔡某庚与季某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季某强将其拆迁获得的某小区1103室拆迁安置房转让给蔡某庚,转让价52万元,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者要求对方支付总房价两倍的违约金。蔡某庚支付房款后,季某强将该房屋交付给蔡某庚,蔡某庚于2018年入住至今。

2022年9月,案涉拆迁安置房具备办证条件,蔡某庚多次催促季某强配合办理变更房屋产权手续。季某强向蔡某庚出具书面过户协议,承诺于2023年1月1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另查明,季某强在2022年9月14日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证后,以案涉房屋作为抵押物向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56万元。该银行在贷款审查时仅查看了季某强房屋产权证书,并未对抵押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于12月20日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随后发放了贷款。

因季某强未能如期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蔡某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注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季某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蔡某庚与季某强于2018年5月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支付了房款并接收房屋入住至今。在该房屋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后,季某强拒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反而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在办理贷款抵押手续时并未查看抵押房屋现场实际情况,亦未能尽到审慎核查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在前,抵押权设定在后,蔡某庚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故对蔡某庚要求注销抵押、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认定某商业银行未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判决某商业银行注销抵押登记,季某强协助真实权利人蔡某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 罗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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