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我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提供了新的合同让我续签,但我发现用工主体发生了变化。公司表示,这是基于公司名称做了变更,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来说,用工主体的变更不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是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因此,如果用工主体的变化属于上述情形,那么仅有签约主体发生变化,其他合同条款没有变化则可以认为属于“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上海法治报》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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