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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字母组合型图案不构成美术作品侵权

2024-09-13 16:10:12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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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母组合类图案是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英文字母及其组合、英文单词及其组合经过一系列设计后所形成的图案。那么这类图案是否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呢?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纠纷给出了答案。

原告唐某诉称,其本人是动漫设计行业的知名设计师,创作的多款作品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多款产品上广泛使用。原告创作完成包括涉案图案在内的一系列美术作品,并进行版权登记,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唐某认为其涉案图案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其创作理念,“verylazy”直抒胸臆地阐明“非常懒”,而“Z”在电学中代表抗阻,表明年轻人正面对较大的压力和阻力,同时“ZZZ”也代表着躺平和休息,表明年轻人面对高度精神压力的“躺平”。后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内大量展示、宣传涉案作品,销售多款侵害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其发行权,故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经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所主张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被告不构成对于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首先,从表达要素而言,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要素应当体现为以线条、色彩等造型元素呈现出的视觉艺术效果,字母与单词所表示的文义或人为赋予的象征意义并非美术作品的表达性要素,不构成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因素。其次,从创造性程度而言,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意味着智力成果不仅应当与在先作品或者公有领域的既定元素存在客观上可以识别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应当具备一定程度的创造性要求。综上所述,原告的涉案图案在表达方式、创造性程度方面的独创性不足,无法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因此,原告无权就涉案图案主张著作权保护。基于此,原告主张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构成对其发行权的侵害,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观新闻 陈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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