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
滚动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本土 > 资讯 > 正文:

珠晖区人民法院:儿童玩蹦床受伤,谁担责?法院判了

2024-09-15 22:00:05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刁晨
分享到: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刁晨报道 儿童游乐园作为孩子们的快乐天地,在提供欢乐的同时,其背后的安全隐患也时刻牵动着家长们的心。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儿童在蹦床游玩中受伤而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儿童游乐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上。

基本案情:2023年8月,4岁的小陈在母亲的陪伴下,兴奋地踏入了被告经营的蹦床店,准备享受一场欢乐的蹦跳时光。然而,在一次次从高约1米的等腰梯形平台跃向蹦面的过程中,小陈不慎摔倒,导致右侧胫骨骨折。紧急送医后,小陈住院治疗了12天,医疗费用高达六千余元。小陈的监护人认为蹦床店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孩子受伤的直接原因,遂将蹦床店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蹦床店虽在入场处及室内墙上张贴了安全提示,并要求监护人全程陪同,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蹦床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但在实际运营中,未能有效劝导、制止小陈的不安全蹦跳行为,且蹦床区域内跳台高度的设置未充分考虑儿童年龄、身高的差异性,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因此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陈的监护人在陪同过程中因存在疏忽,未能全程关注孩子的游玩情况,未能及时制止其不安全行为,增加了孩子受伤的风险,故需自行承担6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游乐场所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绝不能忽视对消费者尤其是儿童的安全保障责任。同时,家长作为孩子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更应时刻保持警惕,确保孩子在游玩过程中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