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亲属也能以"旅客"身份主张赔偿
向某自有一辆小型客车,为从事网约车服务挂靠在第三人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下,主要从事客运服务并交纳挂靠费。向某以某汽车服务公司名义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道路交通客运人责任险。2022年2月,原告峰某(系第三人向某儿子)等4人(其他3人另案处理)乘坐向某客车走亲戚,车辆撞到公路一侧山体,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4人受伤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本次交通事故向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向某作为司机向没有购买车票的峰某提供的是无偿服务并非营运行为,且受害人峰某是向某亲属不是旅客为由而拒绝理赔。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旅客”应当作出广义上的理解而非购票乘车人员才能被视为“旅客”。“旅客”与“亲属”的概念并非是一种对立排斥的关系,亲属作为乘车人员也是乘客,享有与普通旅客相同的权利,承运人有义务将其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结合本案,应综合认定峰某属于经实际承运人向某许可搭乘享受免票待遇的旅客。在本案中,投保车辆为网约车,营运时间、线路并没有特别约定。综上所述,旅客的健康权依法不受侵害,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沅陵法院判决第三人向某赔偿原告峰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739.77元,第三人某汽车服务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59739.77元款项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支付。
一审判决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李果 胡蒙 李怀)
联系我们:
投诉邮箱:1033960924@qq.com 传真电话:0734-8888043
来自对方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