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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游乐区门口摔倒按归责原则合理认定责任

2024-10-14 10:05:34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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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7岁的小朋友陈某随家人到商场购物,获赠游乐券两张,后陈某及家人持券到商场游乐区玩耍,陈某在游乐区门口跑跳过程中,因地面不平有陷坑,导致陈某摔倒,踝关节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将商场及游乐区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点的路面明显高低不平,存在行人摔伤的风险,但经营者、管理者在事发时并未在该路面不平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故经营者、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亦负有监护职责,陈某在案涉区域跑跳,监护人未能及时提醒制止,亦存在过错。因此,对于案涉事故,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确定案涉区域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管理者共同赔偿陈某八千余元。

法官解释,本案系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场内设施的使用和运行,还应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包括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危险等。同时,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险发生。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责任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认定。

(北青网 张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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