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路途遭遇严重堵车错过火车发车时间责任自担
胡兵(化名)和妻子乘坐公交车前往火车站,准备搭乘当天21:09分北京至长春的列车,不料路上遭遇了堵车,导致胡兵和妻子21:30才到达火车站,此时列车已正点开出20多分钟。胡兵匆忙赶到火车站售票处办理改乘手续,工作人员却告知按照规定开车后只可改签当日其他车次,现在起至24:00前,已无开往长春的列车,故无法办理改签。经与工作人员多次交涉无果,胡兵只能重新购买2张次日去长春的车票。
胡兵认为,铁路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铁路公司制定的铁路旅客旅行须知第五条“开车之后,旅客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的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并要求铁路公司退还1月30日自北京至长春的2张火车票款44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条款系铁路公司在考虑到自身运力的情形下赋予乘客在开车后可改签当日其他列车之权利,即在有其他列车且其他列车有余票之情形下可以改签,上述约定并未限制、排除广大乘客之主要权利、亦未加重广大乘客之责任,保障了大部分乘客之权益。胡兵主张上述条款为无效条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胡兵因路途遭遇严重堵车而未能按照火车票载明的时间乘坐火车,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非可归责于铁路公司的原因。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胡兵的全部诉请。
(《法治周末》 戴蕾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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