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经营场所适老化改造不力会被判担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例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都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尤其是,每起案例均代表养老服务方面某种普遍问题,对于处理类似问题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不仅如此,案例的分析与裁判还出现一些新颖的内容,比较受关注的是,一家养老机构未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导致一位老人摔伤,该机构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适老化改造是当下的社会热词,很多机构和场所均在迅速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理应在这方面走在社会的前面。上述养老机构被判担责,是为适老化改造不力致“伤老”承担法律责任,也意味着适老化改造决非仅仅是一种倡导,而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这起案例警示养老机构,适老化改造到了需要提质加速的时候。但应该记取教训的不仅仅是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之外的其他很多机构和公共场所,比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都具有按期进行适老化改造的法定责任。如果适老化改造不力对老年人造成伤害,这些机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社会适老化改造除了基础设施建设,还包括制度建设、服务能力提升和流程优化等诸多内容。因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除明确相关基础设施要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还要求公共服务场所涉及的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也要适老和便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提供的文献信息和服务、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等,都属于适老化改造范围,也应该受到这类案例的警示和促动。
(《北京青年报》唐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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