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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租凭车牌指标要小心车、牌两空

2024-10-21 09:41:18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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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田某与赵某签订协议,约定租用赵某名下的京牌指标,买了一辆奥迪轿车登记在赵某名下,车辆由田某实际控制使用。2023年,田某到地库开车时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原来赵某因欠款未还成为被执行人,该车辆作为赵某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

租赁他人车牌,当心车、牌两空。

风险一:合同无效“租赁车牌”行为,违反了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应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故合同的签署双方因“租赁车牌”而签订的合同无效。

风险二:财产被抵押、出售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一经交付即可占有、使用,但其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有理由确信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就属于谁的财产。在“车户分离”的情况下,如果登记车主擅自将车辆出售或抵押,实际购车人向善意第三人主张返还车辆或排除抵押权,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而且类似的权属纠纷屡见不鲜。

风险三:被法院查封、拍卖如果登记车主存在债权债务纠纷或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其名下的财产,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可能存在被法院查封或拍卖的风险。即使指标承租人以实际权利人的身份提出异议,通常也无法阻却司法保全和执行程序。

风险四:小客车指标作废对于“租赁车牌”或者买卖、变相买卖车牌等违反指标管理措施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经相关部门查实,相应购车指标将被作废,指标出租人及承租人均无权继续使用。

(《中国妇女报》 张萌 郭锶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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