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说法:不执行,就执“刑”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8日蒸湘法院以(2021)湘0408民初1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肖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借款267000元,并自2021年5月30日起,支付逾期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肖某某未向李某某履行付款义务。
2021年9月23日李某某向蒸湘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次日蒸湘法院向被告人肖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肖某某收到后未履行付款义务。蒸湘法院根据李某某提供的线索,发现被告人肖某某在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一笔未结算的工程款,遂于2021年10月19日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提取被告人肖某某在该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之后被告人肖某某在与衡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时,为了逃避执行,与物业公司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将以物抵债房产卖给宁某某,但拒不支付所欠李某某的借款。
2022年3月15日、2022年8月3日蒸湘法院分别向被告人肖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肖某某收到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权利受损,同时也侵犯了人民法院的裁判权威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判决和裁定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本案中,肖某某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法应予打击,被告人肖某某最终落得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来源:《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方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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