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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遗产继承应依法分配不能被一人“独吞”

2024-11-27 09:01:38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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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父母共生育有杨先生、杨某、老三、老四、老五5名子女。20世纪60年代,杨家父母所在单位为他们分配了一套公有房屋。2000年11月29日,杨父与产权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将该公有房屋购买为私房,房屋登记在杨父名下。

2009年3月5日,杨母因病过世,未留遗嘱,未进行遗产分割。母亲过世后,杨某夫妇搬来与父亲同住。2021年12月19日,父亲与杨某签订了《赠与协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22年4月29日,父亲去世。因年龄较大,行动不便,去世前未将赠与的事情告知杨先生,可以理解。令杨先生不能理解的是,其他兄弟姐妹都对杨先生守口如瓶。杨先生了解真相后,找杨某理论,杨某称父亲已将房屋赠与自己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杨先生认为,该房屋是在杨家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属于老夫妻的共有财产。2009年杨母过世时未留遗嘱,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在杨母的份额没有依法分割的情况下,杨父无权将原本属于杨母的遗产份额予以赠与。

后杨先生聘请律师以其他4位兄弟姐妹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父母遗产。通过评估,系争房屋价值360万元,除杨某以外的3名被告均向法院表示,他们放弃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系其本人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系争房屋为杨家父母共同财产,对属于杨母所有的财产部分,杨父无权处分,对属于杨母的财产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因其他被告业已放弃继承权,故杨母的财产应由杨父、杨先生、杨某三个人继承。原告请求系争房屋归杨某所有,杨某支付杨先生60万元折价款。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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