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小过重罚” 法院不予强制执行
某水果店通过百度搜索各类水果的功效、营养成分等内容,交广告制作店制作海报在店内墙壁张贴,行政部门认为是虚假广告,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及滞纳金共100000元,水果店认为明显处罚不当,法院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衡阳市某水果店于2019年6月19日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生鲜农副产品、日用品等。在经营过程中,该水果店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相关蔬菜、水果的功效与作用,并将搜索出来的内容交由广告公司制作宣传海报在店内张贴。2023年6月4日,某行政机关在12315平台接到投诉,称某水果店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023年7月14日,某行政机关在对该水果店进行投诉线索核实时,发现店内张贴的海报并当场责令整改,该水果店当天即将宣传海报予以拆除。2024年1月4日,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水果店罚款50000元。逾期如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行政机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核实,某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书中提及的投诉人并未在水果店购买水果,也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因该水果店的虚假宣传误导而购买水果,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且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虽然水果店在其经营的门店场所内张贴促销水果、蔬菜的广告,但该广告内容系通过搜索百度百科获取的相关内容,主观上并无虚假宣传的故意,且仅在其门店内张贴并未通过相关媒体大肆宣传,影响范围较小。同时水果店及时整改,消除影响,亦无证据证明造成了相关社会危害后果。申请人某行政机关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平。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遂作出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某行政机关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点评
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被处罚人店内海报内容均为百度搜索所得,其目的是让消费者对水果、蔬菜的营养成份等相关知识有更全面了解的同时促进销售,无主观过错,亦无证据证明有任何消费者(包括投诉人在内)因受海报内容误导而错误消费,造成损失,且被处罚人接到通知后立即整改,态度良好,符合《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的规定。而本案行政机关却生硬适用法律,处以50000元罚款,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轻微的违法行为动辄处以高额罚款,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小过重罚”现象,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损害了干群关系,不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朴素的价值观,不利于建立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普遍信赖。特别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小微企业生存困难的时候,行政处罚更加应秉持审慎与善意理念,多一分关怀与引导,少一分生硬与对立,才能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以倡导良好的司法价值导向。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李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