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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小心出借身份证为自己埋下“祸根”

2024-11-29 10:47:29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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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6日,与陈某一起兼职的朋友王某提出向他借用身份证注册个体工商户。出于朋友关系,陈某同意了。当天下午,王某就叫来代办公司人员,让陈某在手机上下载“登记注册认证”程序并完成了实名认证,此后陈某将身份证交给王某。

2021年11月15日,陈某报案称,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21年9月26日被登记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变更前法人姓名为夏某,现税务局告知他多开了几百万元的发票。第二天,陈某向派出所进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陈某认为,自己与夏某并不相识,也从没听说过A公司,他不是A公司的实际股东。经调取A公司的资料,发现A公司变更申请材料中的每一处签名都不是他本人签署,且自己已申报身份证挂失。

陈某表示,A公司及夏某是由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证变更登记,因此起诉A公司及夏某,请求确认自己并非A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A公司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夏某予以配合。

作为被告的夏某辩称,即使变更登记的相关材料不是陈某本人签署,但陈某也通过实名认证的方式追认变更登记相关文件的效力,不存在无效事由,而且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不同意陈某要求办理涤除登记的请求。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身份证作为公民本人的重要证明文件,应当予以妥善保管。陈某称不知晓变更登记的企业类型,但是自愿在登记注册认证系统完成实名认证,确认办理企业登记,并选择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截止日期,对于该实名认证的内容和风险应当视为知晓。结合陈某出借身份证及实名认证的行为,法院难以否定陈某具有成为被告A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观新闻 刘芬 王攀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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