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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亲生父母不能随意要回已送养子女

2024-12-13 10:38:06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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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蒋某与丈夫张某将出生不到10天的女儿小花送养给好友胡某与李某,并在原梁平县(今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小花与胡某、李某建立了深厚的感情。

2021年,蒋某和张某突然改变主意,想将小花要回。他们认为血缘大过一切,亲生父母才拥有孩子的监护权。而胡某与李某已与小花产生了深厚感情,不愿让女儿离开。最终,蒋某、张某将胡某、李某起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为避免成年人的纠纷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决定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努力将对孩子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在沟通过程中,小花明确表示希望跟随养父母继续生活。

最终,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及尊重孩子个人意愿的情况下,生父母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承办法官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案中,蒋某、张某将具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子女送养给胡某、李某,该子女与胡某、李某之间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形成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法律规定养父母子女与生父母子女拥有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因此,胡某、李某与该养子女双方各自享有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的权利,并承担父母子女的义务。

《人民法院报》刘洋 王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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