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庭笔记|外嫁女离婚回迁能否分配村里征地补偿款
2025-02-26 10:58:45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小露自幼落户于某村民小组,并在此成长、生产生活。2015年,小露结婚后户籍迁至配偶所在村民小组。2019年,小露离婚并希望将户籍迁回原村民小组。在迁回前,部分组民要求小露承诺不参与组里土地费用分配,以其作为落户的条件。
2020年,小露的父亲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本人小露承诺组里分配土地费用都与我无关,只享受国家待遇”。同年,小露将户籍迁回并登记于父母户籍下。
2021年,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该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并获得征地补偿款。然而,在分配补偿款时,村民小组以小露已出嫁且已承诺放弃分配补偿款为由,拒绝向她分配征地补偿款。小露不满该分配结果,遂将某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取得征地补偿款时,小露具有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小露要求某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女子的户籍只要未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迁出后又迁回的,且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成员资格,原则上应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结婚或离婚而自动丧失。
记者手记:合理合法诉求理应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