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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死亡保险”可要求退还保费

2025-03-19 14:54:15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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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7日,张某的妻子苏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曹某的推销下,为张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限为终身,每年保险费5540元。

2024年4月,张某得知妻子为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险。此后,张某多次与某保险公司电话沟通,要求某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同时退还保费。

多次沟通无果后,2024年9月,张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妻苏某在保单中代其签字且并未向其告知,保险公司亦未征询张某的意见,自己并不同意购买案涉保险,故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三年保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投保过程中张某并未参与,某保险公司也并未与张某沟通。

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当对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均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也均不能免除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义务。

根据保险法规定的立法精神,单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合同无效;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法院最终确认涉案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保险合同的性质等因素,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苏某保费8310元。

《工人日报》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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