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委托代理不等同代理人拥有处分权
2007年,孙大爷与前妻离婚,两人婚姻期间育有独女孙小妹。孙大爷离婚时,孙小妹20岁。三年后,孙大爷与李阿姨再婚。
2017年,孙大爷早年承租的公房被征收, 被安置人员为孙大爷和孙小妹两人。2021年,在开始进入摇号确定动迁安置房时,孙大爷与孙小妹签署由动迁部门提供的格式授权委托书,孙大爷授权孙小妹可以代委其办理后续抽签、房屋产权人确认、临时过渡费发放等手续,委托期限从征收前期开始至征收结束为止。签署委托书过程的录音录像留存在动迁部门。
在动迁安置房等待过户的时候,孙大爷突发疾病,不幸去世。李阿姨认为,该安置房是孙大爷与孙小妹共同所有,一半是孙大爷的遗产,孙大爷去世后的房屋产权份额应作为遗产由自己与孙小妹依法继承。李阿姨将孙小妹诉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继承相应产权份额。
庭审中,被告孙小妹辩称,在房屋动迁时,父亲孙大爷曾表示过他的动迁利益全部归自己所有,并签署《授权委托书》,而且后续的临时安置过渡费存单开具的抬头也是孙小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继承人孙大爷与被告孙小妹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是动迁部门提供的格式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仅能证明孙大爷委托授权孙小妹处理动迁事宜, 并不能证明孙大爷放弃自身动迁利益或将动迁利益赠与孙小妹,而且被告孙小妹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孙大爷生前将自身征收安置利益赠与自己。因此,对于涉案房屋的征收安置利益,孙大爷和孙小妹应均等享有,孙大爷在动迁安置房中的遗产份额由孙小妹和李阿姨继承。
据此,法院判决动迁安置房的房产权利归被告孙小妹所有,被告孙小妹支付原告李阿姨折价款6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孙小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新民晚报》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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