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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有相同文字未必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2025-03-31 15:54:14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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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A公司注册了带有“林叔”二字的某图案商标,权利人为该公司,A公司的“林叔”牌锅贴饺曾获评“江淮特色小吃”等称号,在江南一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林某父子在深圳经营“林叔潮汕吃乐园”餐饮店。因其注册名称和经营场所使用“林叔”字样,且两家均经营餐饮服务,A公司认为林某具有明显攀附“林叔”商标的故意,故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A公司中的“林叔”汉字和字母均经过设计,而林某父子仅以“林叔”的普通字体在整体文字组合中使用,并未单独突出使用,从形式上不构成与A公司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且“林叔”在日常生活中多作为文字本意使用,不必然指向A公司的商标,“林叔潮汕吃乐园”经营者对“林叔”的使用亦源自邻里的称呼,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

餐饮经营具有一定地域性,林某及其家庭从事餐饮类经营最早开始于2013年,经营地点主要位于福田区某商圈。而A公司并未证明自己的商标在深圳具有相应的知名度,也无证据显示林某父子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出于攀附A公司商誉之目的,更无证据说明客观上已经发生了混淆的结果或事实。因此,林某父子对“林叔”文字的使用具有合理理由,“深圳市福田区林叔潮汕吃乐园店”是经依法注册的字号,林某对被诉侵权标识“林叔潮汕吃乐园”的使用,是对其字号的合理使用,不构成对A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不正当竞争,林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开始使用“林叔”文字的时间早于A公司商标注册时间,且如前所述,餐饮经营具有一定的地域性,A公司并未证明其商标在深圳具有相应的知名度,林某对“林叔”文字的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故林某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治日报》 李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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