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虚拟货币违背公序良俗交易不受法律保护
韩某与季某是朋友关系。季某告知韩某投资一种名叫泰达币的虚拟货币很赚钱,只需使用15000元人民币在某平台购买2000泰达币,很快就可以赚到十几万元。韩某听后很心动,便欣然同意。
随后,季某使用韩某手机在某平台帮其购买2000泰达币,并称可帮韩某托管,遂将该2000泰达币转至自己的账户。到了应该获取收益的日子,季某却迟迟未兑现承诺。因为连本金也拿不到,韩某遂报警。其后,韩某与季某达成协议,将此前的虚拟货币交易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季某向韩某出具金额为15000元的借条,承诺向韩某还款。此后季某仍未还款,韩某遂将季某诉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本案中,韩某主张在其与季某的借款中,通过某投资平台向季某交付泰达币,并以此作为借款交付的依据。但泰达币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故不能视为韩某已完成借款协议中的交付借款的义务。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不成立。韩某依据该借款协议主张季某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报》李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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