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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写入《行政处罚法》

2025-04-02 15:32:54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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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社会广泛关注“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出台《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

“首违不罚”与“轻微免罚”已写入《行政处罚法》,根据该法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但在现实中,哪些符合“首违不罚”情形,哪些行为符合“轻微免罚”,并没有统一标准,致行政执法部门裁量权过大,出现“小案重罚”“类案不同罚”案例,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感,由此引发热议。

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两个清单,有规范行政处罚之效。以往,某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只是简单僵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罚单,既未对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深入分析,也未领悟“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

上述两个清单为准确落实《行政处罚法》立法精神提供了支撑。对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在认定“首违不罚”与“轻微免罚”方面有了具体参考,符合清单违法行为的就该不罚或免罚,避免某些执法部门滥用处罚权。

对违法当事人而言,如果其行为符合“首违不罚”清单或“轻微免罚”清单中的情形,但被执法部门开出高额罚单,就可以依据这两个清单进行申诉,从而可防止“小过重罚”等问题出现。

需要强调的是,即便“首违不罚”也要进行教育。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这种教育可促使当事人改过自新,同时能防止“罚款经济”。

《北京青年报》 老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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