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说法:高空抛物未伤人 三被告照样被判刑
近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2024年11月14日晚上8点,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在某小区10栋2801室玩电脑游戏时,因购买游戏装备事宜产生争执,三人先后将电脑相关配件拆卸(含金属材质),并从28楼抛掷至小区人行道附近,所幸未造成人员伤害。当晚,三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张某某在居民小区内从28层建筑物上抛掷含金属材质的电脑配件至小区人行道附近,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依法对三被告人处以相应的刑罚,判决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人的社会危害程度,并准确判断行为的性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从小区28层楼往人行道附近抛掷含金属材质的电脑配件,而案涉小区入住率高,事发时段人流量大,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高空抛物罪。该案充分发挥了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罗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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