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商品售卖使用他人商标引流法院判赔
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雁峰区人民法院将开展系列知识产权普法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在网络购物盛行的时代,一个合适的商品链接标题能够提高商品的浏览量、吸引更多消费者。一些网店经营者为了增加流量,会在商品售卖链接标题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莹公司)系“雅莹”“EP YAYING”“EP”“EP雅莹”等系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这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涵盖服装等商品。被告李某在淘宝平台经营一家服装网店,店内连衣裙商品链接及商品详情页面上使用“雅莹”“EP雅莹”的标识,但连衣裙实物上并未使用“雅莹”商标标识。雅莹公司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李某辩称,他售卖的案涉商品的商标标识与原告主张的商标标识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他并没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主观故意,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原告雅莹公司系 “雅莹”“EP YAYING”“EP”“EP雅莹”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诉讼时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被告李某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的被诉侵权的连衣裙虽然未使用案涉商标标识,但在商品售卖链接上附有“雅莹”“EP雅莹”字样,商品详情页介绍产品时标注“EP YAYING”字样,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雅莹”“EP YAYING”“EP雅莹”注册商标相同。此外,被告李某在商品售卖链接上使用“EP”字样,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 “EP”注册商标相似。案涉商品与雅莹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告李某在案涉商品售卖链接及商品详情页上使用上述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案涉商品与案涉商标持有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引发混淆。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的购物方式。然而,部分网店经营者为提高商品流量,会在商品链接标题中设置知名商标,利用消费者的搜索习惯,使包含该商标标题的商品链接可以被消费者搜索到,从而提高商品交易率。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侵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极易引发相关诉讼。在此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应当提高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切勿因“小聪明”而付出“大代价”。在经营过程中,应秉持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同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钟亚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