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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说法:图画侵权,生产商和文具店被判赔

2025-04-25 10:59:24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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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雁峰区人民法院将开展系列知识产权普法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当你走进街边的文具店,随手拿起一本精致的印有卡通形象的图画本时,是否想过这样一本小小的图画本也有可能是侵权产品?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精灵梦叶罗丽》是一部国产3D奇妙儿童动画,讲述了一个普通孩子因获得魔法娃娃而进入平行魔法世界的故事。该动画由某动漫公司制作并出品,其中角色设计和剧情创作均由某动漫公司独立完成。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某动漫公司已向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系“叶罗丽”系列动漫形象著作权人。

2024年8月,某动漫公司发现某文具店未经其许可,在其店铺内擅自销售印有涉案卡通形象的侵权图画本,涉案图画本上标识的信息显示生产商为某文化用品公司。为固定证据,某动漫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华湘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进行了实地取证,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用以证明上述事实。

经比对,某文具店销售的涉案图画本上使用的被诉侵权形象,与某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灵仙子人物肖像”“夜萝莉人物肖像”“冰公主人物肖像”在整体形象、视觉效果、表现手法等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判决

雁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动漫公司主张权利的“灵仙子”“夜萝莉”“冰公主”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外部形态、线条组合等方面均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本案中,某动漫公司提交了《灵仙子人物肖像》《夜萝莉人物肖像》《冰公主人物肖像》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某动漫公司为《灵仙子人物肖像》《夜萝莉人物肖像》《冰公主人物肖像》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有权提起诉讼。

未经某动漫公司许可,某文化用品公司擅自生产涉案图画本,某文具店擅自在其店铺内销售涉案图画本,其行为均侵犯了某动漫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涉案侵权商品的类型、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文化用品公司赔偿某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某文具店赔偿某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意见(2020年修正),任何企业或个人,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其他可资识别的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名其为产品制造者,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涉案图画本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条形码均指向某文化用品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认定某文化用品公司系涉案侵权商品的生产者。

至于图画本上的卡通形象是否构成侵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图画本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且存在直接盗用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那么就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建议用户在选择图案时务必谨慎,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的卡通形象。如果需要使用他人创作的卡通形象,应与著作权人或版权代理机构签订正式的授权协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何芳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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