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未经许可低价售卖他人网课属侵权
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雁峰区人民法院将开展系列知识产权普法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随着线上教育的蓬勃发展,网络培训课正风靡全网。但一些人却打着“低价销售”等旗号,售卖他人精心创作的课程,是否构成侵权?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9月8日,原告王某通过小鹅通平台的店铺“树成林教育”开设了训练营。期间,原告王某创作完成名为《28天四级单词突围训练营第1期》的原创课程,并通过小鹅通店铺“树成林教育”陆续发布。该课程包含97条信息,全套课程售价439元,订阅量达654次。原告王某经调查发现,被告李某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设的某电商平台网店内销售该课程的电子版,售价仅为4.99元。原告王某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被告李某诉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相应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的电子版视频课程《28天四级单词突围训练营第1期》与原告王某享有著作权的《28天四级单词突围训练营第1期》作品内容完全一致。被告李某未经原告王某许可,通过网络上传并销售原告王某亲自出镜及示范、讲解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王某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原告王某确认涉案侵权商品已停止销售,侵权链接已断开,侵权行为已停止,故对于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停止销售侵权作品、断开侵权作品链接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等等具体数据,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类型、知名度、公开发售价格、被告李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原告王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对原告超过此数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网络培训课程”作为一种日常的视频作品,其包含的教学讲解、内容等均是创作者智力成果的体现,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作品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