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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说法:鲜花行业有著作权“盗用”作品侵权

2025-04-27 08:50:38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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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雁峰区人民法院将开展系列知识产权普法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随着电子商务与互联网销售的蓬勃发展,线上平台已成为花卉行业拓展市场、展示产品的重要窗口。然而,部分商家为追求短期利益,擅自将他人设计的鲜花作品用于自身宣传,这种“拿来主义”的背后是否隐藏着侵权嫌疑?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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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公司A是一家专注于鲜花销售的公司,拥有多款原创的鲜花花束设计作品,并依法办理了著作权登记。2024年,A公司发现六家鲜花店未经授权,在其美团外卖网页及APP上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爱尚缘艺术鲜花花束系列》作品进行商业宣传。A公司认为,这六家鲜花店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作品的著作权。为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可通过提交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材料证明其著作权。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情况说明、拍摄过程的照片以及案涉作品的详细数据信息相互印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A公司系涉案鲜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六被告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美团店铺使用了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鲜花摄影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作品,且未表明作者身份,其行为侵犯了A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理念,耐心细致地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沟通。六家涉诉花店经营者经过释法明理,充分认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侵权性质,主动表达了诚恳的歉意,并积极与A公司协商解决方案。A公司作为权利方,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行业发展大局和同业经营者的实际困难,展现出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与行业担当。最终,在法院的持续协调下,各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六家花店分别与A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著作权法保护原创作品的独创性,任何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的行为不仅直接侵犯了A公司的著作权,还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可能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创新发展的生命线,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李 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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