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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城说法:酒店名称“傍名牌”属侵权被判赔偿

2025-04-28 08:21:17      衡阳市其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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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雁峰区人民法院将开展系列知识产权普法案例,聚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为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维也纳酒店作为全球知名的酒店品牌,一直以来是众多消费者的酒店品牌首选。然而,市场上却出现不少“维也纳酒店”,让消费者难辨真假。近期,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维也纳酒店系一家知名的中高端商务连锁酒店企业,经授权取得“维也纳”系列注册商标的使用及维权权利。然而,被告常宁市某酒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酒店店招、房卡、收款码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还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维也纳公司经授权拥有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及维权权利,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支持维也纳公司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请。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维也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维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法官说法

商标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商标的独特性与识别性。商标绝非简单的符号,它是企业品牌的象征,更是消费者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极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产生混淆,进而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还将因诚信缺失而失去市场声誉和消费者的信任,最终得不偿失。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李 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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