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签订工伤私了协议有违公平也能反悔
2022年10月,张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负责某工程水电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该项目投保了团体工伤险,但未能提供人员参保名单。同月,张某在作业时被水钻机搅伤,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23年1月,某公司与张某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协议书》,载明:张某已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2.7万余元,事后张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张某支付了2.7万余元赔偿款,张某出具了领条。
2023年2月,张某的损伤被认定为工伤。2023年11月,经有关机构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万余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张某的申请。后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依法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虽然某公司与张某达成的《协议书》已履行完毕,但系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导致某公司义务明显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张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认定该《协议书》无效。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
中工网 李果 杨月 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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