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峰说法:“老赖”欠债不还获刑7个月
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7年6月,雁峰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封某某、邓某、衡阳某村民小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373134.7元,判决生效后,四被告均未履行法定义务。
2017年12月,唐某某与某人民政府签订城镇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8年1月,原告李某某向雁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2月2日,唐某某向雁峰区人民法院申报其名下有农房三间。2018年2月7日,被执行人唐某某收到某某人民政府发放的拆迁款15万余元。2018年3月27日,唐某某将其获得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15万余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其子唐某名下。2018年8月,唐某某与其妻项某某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全由唐某某承担,房产归项某某所有。2018年9月,唐某某一家因房屋拆迁收到某人民政府发放的拆迁款共计90万余元,其中唐某某作为房主事先与某人民政府在拆迁协议中约定将剩余90万余元拆迁款支付至其女儿及项某某名下账户。
唐某某在收到雁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致使本案判决难以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到案后,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原告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雁峰区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当庭宣判,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 官 说 法
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是案涉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对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破坏了司法公信力。
法律文书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不仅可能会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且还会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的惩戒,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经查证属实的,如进入执行程序后,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也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此敦促所有被执行人,如存在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前应积极履行执行义务,争取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 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厦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操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