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说法:无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也是关键证据
常年的采购商突然闭店而去,余下一堆货款没结清,供采双方没有签订过供货合同,也没有进行过书面对账结算,未结货款还要得回吗?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通过灵活采信微信聊天记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开始,被告周某出于经营需要到原告处购买制作糕点的原材料,双方基于行业熟人交易习惯,未签订书面合同,货款采取“先供货、后结账”模式,双方供货及支付货款均不定期且频繁。2021年2月,经双方对账,被告对余下的货款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随后双方继续供采关系。原告在最近一次供货时,发现被告经营的店面已经停业,且失去联系。通过核对账单,原告发现被告尚余6万余元货款未结清,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书面供货单也不完整,亦未进行书面对账结算。每月供货后,原告会在微信上告知被告未结清的货款数额,被告经常会回复“OK”“好的”表示确认,法院据此认为双方此前交易中已形成“用表情符号表示同意”的惯例。2024年5月10日,原告将阶段性的送货明细及收款单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核对,被告未提异议,并回复“OK”手势的表情。2024年5月14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下货款,被告回复“好的”,并于次日支付部分货款。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诉求,法院结合前后文字、双方交易习惯,在采信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的基础上,最终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支付货款6156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上,单纯“OK”表情一般难以直接认定为有效承诺,但在特定语境和证据支持下可能被认可。本案中,法院判决尊重市场实际,灵活认定电子证据,对微信聊天中的“OK”表情或“好的”文字消息,不机械要求形式完备,而是结合交易习惯推定其法律效力,破解小微企业“无合同、无签收”的举证困境。同时,法官提醒,各中小企业应树立留存书面合同、签收单、定期对账的交易习惯,在涉及合同成立、金额确认等关键事项时,应要求对方以文字形式明确表态,如“同意”“确认无误”等,推动双方贸易行为从“熟人信任”转向“法治规则”,构建“效率与安全并重”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官提醒,在民事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提供原始载体,而且要保证原始载体上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同时应当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否则,即便证据再充分,也可能因为形式不合规而不被采信。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阳昌兴 谭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