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新闻网
滚动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衡阳新闻 > 正文:

衡阳法庭笔记|休完产假返工被调岗,劳动者必须接受吗?

2025-06-25 11:09:53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作者:唐家华
分享到:
 

晨光透过衡南某私立医院的玻璃窗,洒在护士站的值班表上。解某轻轻抚过自己的工牌,想起初入这家医院时的憧憬,那时的她,满怀着对护理工作的热爱与期待,与医院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了一名正式护士。如今,经历了人生中一段特殊而美好的时光——孕育新生命后,她满心欢喜地准备回归熟悉的岗位,继续在护理一线发光发热。

然而,当解某休完产假,怀揣着对工作的思念和对未来的规划重返医院时,却收到了一份岗位调整通知。医院告知她,将从原本熟悉的临床护理岗位,调整到后勤物资管理岗位。解某握着通知的手微微颤抖,她清楚地记得,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自己的岗位是临床护理,而如今的调整,无疑打破了这份约定。

解某找到医院人事部门,试图与院方沟通协商。她言辞恳切地表达着自己的想法:“我一直热爱临床护理工作,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希望能继续留在原来的岗位。而且合同里也写得清清楚楚,这样的调整对我来说太突然了。”但院方态度坚决,认为调整职工岗位是企业的法定权利,拒绝了她的请求。

无奈之下,解某想到了自己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她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自己应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工资待遇。于是,她再次找到医院,希望能得到合理的补偿。然而,医院的回应却让她更加寒心。院方表示,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应按98天计算,金额仅为13141元,远低于她预期的数额。

在多次与医院协调无果后,解某的心中充满了失望和无奈。她看着医院走廊里来来往往的同事和患者,曾经熟悉的环境此刻却让她感到无比陌生。最终,她做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要求解除与医院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希望医院能够支付产假期间应得的生育津贴、工资待遇,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而医院方面,依旧固执地坚持自己的立场。他们认为,自己在产假工资计算和岗位调整上都符合规定,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衡阳新闻网记者 唐家华整理)

法院判决:衡南某医院支付给解某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23848.11元以及经济补偿32520.2元。

法官说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医院未替劳动者购买生育保险,致使劳动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理应承担责任,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支付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医院对于休产假返岗的职工调整岗位确实是出于实际情况需要,也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用人单位不应滥用该权利,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遵守契约精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而医院单方面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手记:法律总是维权的最好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