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丨珠晖区人民法院:贩卖依托咪酯,真“刑”!
衡阳新闻网讯 通讯员罗姣龙报道 近年来,不法分子将国家列管的依托咪酯掺入“电子烟”中进行售卖(俗称“上头电子烟”),引发不少健康风险。近期,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为贩卖“上头电子烟”者提供依托咪酯的贩卖毒品案件。
谭某(其他法院已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烟的电子烟,以此牟利。某日,谭某通过微信联系廖某,求购依托咪酯用于生产“上头电子烟”。廖某某收到定金后,便驾车前往其上线处购买依托咪酯交给谭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
①依托咪酯不可贩,贩卖行为已入刑。
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等品种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就意味,任何未经许可生产、运输、贩卖、使用依托咪酯都将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②吸食行为不可有,一朝染毒毁终身。
吸食依托咪酯者初期常出现头晕目眩、站立不稳等症状,长期使用更会导致记忆力衰退,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切勿因一时糊涂触碰禁药,悔恨终身。
③辨别知识要牢记,噱头伪装需警惕。
不法分子常将依托咪酯、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掺入电子烟、饮料等,以“上头烟”“快乐水”等花名兜售,甚至伪装成普通零食、网红产品。
请广大居民朋友们务必留意:一是若遇非正规渠道销售、无明确药品信息或标榜“提神醒脑”“快感体验”的产品,均属可疑违禁品,切勿因猎奇心理、从众心理跟风购买。二是警惕“私下交易”“匿名发货”等异常销售模式,警惕微信朋友圈中的奇怪符号,这些情况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对陌生人、陌生物品、可疑物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轻易入口陌生物品。